農民工法律知識轉移的影響論文

時間:2022-09-20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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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法律知識轉移的影響論文

內容摘要:農民工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少、法律意識的強弱體現(xiàn)了他們綜合素質的高低,并且是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認為,分析農村勞動力轉移中暴露出來的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問題,了解其法律知識缺乏對勞動力轉移的影響,尋求相關的教育對策,對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知識勞動力轉移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huán)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huán)境

由于城鄉(xiāng)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huán)境中。他們沿襲傳統(tǒng)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guī)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fā)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yè)化、現(xiàn)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guī)范調節(jié)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xiāng)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huán)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huán)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huán)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jié)、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guī)則由法律規(guī)范來保障和調節(jié)。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huán)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wěn)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shù)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yè)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xiàn)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yè)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xù)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guī)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fā)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tǒng)計局服務業(yè)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shù)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shù)的兩成。

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guī),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fā)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xù)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tài),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但是,常有企業(yè)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guī),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yè)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yè)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guī)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guī)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公務員之家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yè)穩(wěn)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wèi)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xiāng)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服務業(yè)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yè)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yè)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xié)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fā)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yè)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wèi)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shù)纫l(fā)各種突發(fā)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tài)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xiàn)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yǎng)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yè)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fā)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yōu)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xié)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tǒng)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jiān)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yè)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yè)技術教育逐漸發(fā)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guī)模。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服務業(yè)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yè)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yè)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職業(yè)技術資源,向協(xié)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huán)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wěn)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tǒng),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xiàn)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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